(2017)豫02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与庄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庄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68号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被告庄某某。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庄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