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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信阳俊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俊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062号原告信阳俊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兵。被告张庭。原告信阳俊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信阳俊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信阳俊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卉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