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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瑞阳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阳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47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瑞阳,男,1962年5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16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段新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瑞阳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瑞阳及辩护人段新安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瑞阳于2011年2、3月份通过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另案处理),分包了海南东方电厂砌筑及结构、水泥供应等工程。2014年底,被告人何端阳为了感谢时任十五冶七公司副经理周某在承接工程中的关照,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瑞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何瑞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瑞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瑞���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瑞阳于2011年2、3月份借用黄石市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通过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另案处理),分包了十五冶公司第四分公司在海南的华能海南东方电厂砌筑及结构、水泥供应等工程。2014年底,被告人何端阳为了感谢时任十五冶七公司副经理周某在承接工程中的关照,在黄石汽车客运站附近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5月调到十五冶四公司海南东方电厂工程项目部任项目经理,被告人何瑞阳是做砌墙、抹灰、装修工程的,大约2011年2、3月份,其将该工程项目中的围墙砌墙、抹灰及水泥供应等工程交给被告人何瑞阳做,根据十五冶集团公司的规定,被告人何瑞阳是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十五冶四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他是挂靠黄石金源公司在十五冶做工程的。其于2012年4月调到十五冶七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4年底被告人何瑞阳为了感谢其在海南东方电厂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在黄石汽车客运站附近送给其5万元现金。2、营业执照,证实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3、劳务承包合同,证实2011年9月5日黄石市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授权委托被告人何瑞阳为该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十五冶四公司签订华能东方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主厂房砌墙及结构工程。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瑞阳于2012年借用黄石市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司资质在十五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华能东方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主厂房砌筑及结构工程,被告人何瑞阳不是该公司员工,其向该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工程利润由被告人何瑞阳个人所得。5、情况说明,证实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在工程分包上禁止选用未注册的队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被告人何瑞阳不属于十五冶四公司的工程分包商。6、十五冶人任字[2012]4号文件,证实2012年4月27日聘任周某为十五冶七公司副总经理。7、被告人何瑞阳的历次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瑞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瑞阳到案后如实��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瑞阳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何瑞阳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瑞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瑞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庆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