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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卫泉与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泉,王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265号原告:叶卫泉,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王涵,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泉与被告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卫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卫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叶卫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