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卫泉与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泉,王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265号原告:叶卫泉,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王涵,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泉与被告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卫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卫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叶卫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