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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卜元、王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卜元,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卜元,男,生于1981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王武,男,生于1959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执行的周卜元与王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642.34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并依法传唤询问了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现欠下多人巨额债务,现有多个案件正在本院及其他法院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其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设定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经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调查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XX审判员  郑兰武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