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海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海峰,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7月3日、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文平、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峰,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江源街道惠民小区1号楼11号门市内,设置四部“打渔机”,8部立式六狮王朝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经江源区公安局鉴定:4部“打渔机”可同时供38人进行赌博;8部立式六狮王朝赌博机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上述46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海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海峰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资质情况下,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江源街道惠民小区1号楼11号门市内,设置具有押分退币功能的4部“打渔机”和8部立式“六狮王朝”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经江源区公安局鉴定:4部“打渔机”可同时供38人进行赌博;8部立式“六狮王朝”赌博机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3日9时许,江源派出所接赌博人员薛某举报称江源区江源街道惠民小区一楼门市内违法设置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服务,经调查,该违法开设的游戏厅老板系吕海峰,2016年1月25日13时许,吕海峰主动到江源派出所配合调查,经讯问,吕海峰对其在惠民小区一楼门市内开设游戏厅,设置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服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月28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23日江源区公安局江源派出所对位于江源区福泰路福霖道口内,北临电信公司,南临滨江花园,该建筑为6层普通楼房,现场系一楼门市房,室内一厅一卫,室内并排摆放4台打渔机,东侧并排摆放8台立式赌博机。3、江源区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4台打渔机,可同时供38人进行赌博,8台立式赌博机可同时供8人赌博,以上赌博机属于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者是以现金方式进行输赢。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吕海峰指认其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在江源街道惠民小区1号楼11门市内违法设置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服务的现场。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江源区公安局扣押吕海峰持有的4台打渔机、8台立式赌博机、1套视频监控显示器及存储盘。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秦某指认租赁给吕海峰门市位置情况。7、租赁合同,证实2015年11月15日吕海峰租赁秦某位于惠民小区110﹟门市房,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吕海峰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郑某、孙某1、孙某2、薛某自然情况。9、证人秦某证言,证实租我房子的吕海峰我不太熟悉,我是2015年的时候在江源区惠民小区租的110号和111号门市房,后来我转租给了吕海峰,吕海峰是从我手里租的房子。因为是两个门市,一共两个门,被房主给打通了,挨着惠民小区里面的是110号门,靠着移动大厅方向的是111号门,我在协议上就当时一个门市签订的租赁协议。我与吕海峰的原始租赁合同不在了,转租后他把房租给我后我就把租赁合同给扔了。两次租赁合同都是吕海峰和我签的,内容都一样。10、证人薛某证言,证实我举报游戏厅赌博,并参与赌博的事情。2016年1月初,我没事的时候就到惠民小区内孙大龙的游戏厅里玩游戏,我一般就玩打渔机和押动物的游戏,我一共在孙大龙的游戏厅输了6万元钱,回家的时候妻子因为我玩游戏输钱了,就和我不愿意了,我和妻子就打架了,9号我妻子就找孙大龙要钱去了,孙大龙说10号给个说法,然后我妻子就回去了,这期间我就没回家,我一直在孙大龙的游戏厅里面玩,10号当天妻子就又来找孙大龙,孙大龙给我妻子3000元钱,我妻子说不行,当时我也在场,我就把我妻子推回家了,没有要这钱,我妻子和孙大龙的父亲孙涛是同学,给孙涛打电话说在多给2000元,孙大龙知道后把我叫了出去,说之前我欠他5000元,要不先从我这出,我说我现在没钱,这时孙大龙就和我火了,我俩就发生口角了,孙大龙说要弄死我,之后我就来派出所报警了。打渔机是100元人民币上1000000分,押动物是100元人民币上5000分,打渔机玩到1000000分的时候可以退100元人民币,押动物玩到5000分,退100元人民币。大龙游戏厅一共有4台打鱼机,8台押动物的机器。11、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吕海峰在惠民小区干了一家游戏厅,因为我和他从小是邻居,我平时帮他调试机器,还帮他管帐,平时游戏厅内有人输钱要返点我也帮他管理,我们谈好了效益如果好的话就给我开两三千的工资,在吕海峰经营游戏厅的期间,大约是在元旦前后,薛某在游戏厅里赌博,而且薛某和吕海峰还是亲属关系,到了2016年1月17号左右的时候,薛某就找到了我,说在吕海峰的游戏厅里输了一万八九千块钱,但是他找到我就说管我要六万块钱,我就问他为什么要给他这么多钱,他说如果把钱给他,他就放过我,要不去我单位和公安局闹,后来我给了他五千元钱的现金,因为他在半个月以前还管我借了大约5000元钱,我也不要了,相当于给了他一万元钱。吕海峰经营的门面是他租的,我不清楚是否签订了租赁协议,我没有在游戏厅内分成,就是吕海峰答应盈利后给我点零花钱。12、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我到惠民小区游戏厅当服务员,我只是负责在游戏厅上分。游戏厅的老板叫吕海峰。我不参与经营管理,游戏厅是2015年10月份开始营业的,游戏厅没有名字,位置在江源区福林道口惠民小区内。我没见过手续,我不知道有没有手续。游戏厅内有四台捕鱼机,八台六狮王朝(押动物的机器)。四台打渔机中一台有八个端口的,可供八个人玩,还有三台十个端口的,可供十个人玩。六狮王朝一台可供一个人玩,八台可供八个人玩。每天有3到4人去玩过,输赢就是两百元到一万元左右。游戏机有退分功能。退分的拿分我们给相应的钱数,我们用钱上分,用同等的钱数上同等的分值,等客人不玩的时候要退钱,我们就用同等的分值换取同样的钱数。打渔机是10元上100000分,退分也是100000分退10元钱。六狮王朝是10元上500分,退分也是500分退10元钱。13、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6年元旦之前,吕海峰说他在江源区惠民小区一个门市开了一个没有名字的游戏厅,他也没有说和谁合伙一起干的,到了2016年1月22号左右的时候,因为我的亲戚老薛舅舅在吕海峰的游戏厅输钱了,之后就去了他的游戏厅闹,吕海峰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去了后就看到老薛和他妻子在场,我去了后老薛就把他妻子给带走了,后来我就几乎每天都去,到了25号的时候吕海峰的游戏厅就被公安机关给封了。14、被告人吕海峰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初我在江源区江源街道惠民小区内开了游戏厅,游戏厅没有名字,没有手续,我是老板。打渔机是10元人民币上100000分。也是100000分退10元人民币。押动物的机器是10元人民币上100000分。也是100000分退10元人民币。一共有12台机器。打渔机有一台有8个端口,可供8个人玩,另三台都是10个端口的,可供10个人玩。押动物的机器有一个端口,供一个人玩。有时候生意好的时候能挣1000元左右,不好的时候也就挣300元左右。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海峰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吕海峰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经江源区司法局调查,认为吕海峰符合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海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设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德海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