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宁波市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宁波市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裘春波,裘守芳,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建成,张海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岭东西路33号。负责人:徐树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勤,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汀路162号(301室东)。法定代表人:裘春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裘春波,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裘守芳,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汀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建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张海娃,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裘春波、裘守芳、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建成、张海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裘守芳名下位于裘村镇裘二村的房地产,因房产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裘守芳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娃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海娃名下位于锦屏街道阳光茗都47幢508室房地产因设有抵押权,且由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裘春波、裘守芳、沈建成、张海娃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宁波市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裘春波、裘守芳、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建成、张海娃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40.05元、执行申请费12472.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