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宝非与季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宝非,季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371号原告潘宝非。被告季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宝非与被告季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宝非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宝非撤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潘宝非负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