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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宝非与季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宝非,季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371号原告潘宝非。被告季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宝非与被告季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宝非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宝非撤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潘宝非负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