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陈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陈松,钟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曹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松,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钟媛,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松、钟媛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松、钟媛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