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尚俊、尚亮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俊,尚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93号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俊,原审被告人尚亮,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俊、尚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128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尚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尚俊、尚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俊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俊撤回上诉。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正茂审判员 马 艳审判员 袁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