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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尚俊、尚亮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俊,尚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93号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俊,原审被告人尚亮,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俊、尚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128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尚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尚俊、尚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俊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俊撤回上诉。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正茂审判员  马 艳审判员  袁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