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华超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华超,男,生于1967年5月27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住旺苍县东河镇。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17年4月1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辩护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华超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华超及其辩护人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谢华超在担任旺苍县龙凤乡乡党委书记期间,杨某某为结算古水村道公路项目工程尾款,找被告人谢华超帮忙。2008年春节前,杨某某为感谢谢华超,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0.5万元。二、被告人谢华超在担任旺苍县龙凤乡乡党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何某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1、2010年春节前,何某在龙凤乡锦旗村水泥路项目结算后,为感谢被告人谢华超关照和维护关系,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2万元。2、2011年春节前,何某在龙凤乡龙安村水泥路工程项目结算后,为感谢被告人谢华超的帮助,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6万元。三、被告人谢华超在担任旺苍县龙凤乡乡党委书记,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1、2010年春节前,李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谢华超在龙凤乡人民村人蓄饮水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关照,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1万元。2、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谢华超帮助其拿到旺苍县茶叶种植基地改扩建项目,送给被告人谢华超1万元。四、被告人谢华超在担任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帮助高某某解决四川省旺苍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旺苍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2013年下半年,高某某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1万元。五、被告人谢华超在担任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先后两次收受绿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奉明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1、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奉某找被告人谢华超帮助旺苍县绿谷商贸有限公司向广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争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2万元。2、2015年春节后,奉某为了维护关系、感谢关照,送给被告人谢华超0.5万元。六、被告人谢华超在担任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先后五次收受旺苍县茶叶专业合作社、旺苍县民生农资供销有限公司、旺苍县城郊中心供销合作社、旺苍县梦园农村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1、2014年12月,尹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谢华超在“产销对接项目”上帮助,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5万元。2、2014年年底,尹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谢华超对旺苍县民生农资供销有限公司的支持,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5年春节前,尹某某为了维持好关系和谋求继续关照,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2万元。4、2016年春节前,尹某某为了维持好关系和谋求继续关照,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1万元。5、2016年9月,尹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谢华超在“化肥淡储”、梦圆农村资金互助社搬迁等事项上帮助,送给被告人谢华超现金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华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谢超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已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贺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华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谢华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华超全额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一贯表现良好,抗震救灾中腿部受伤,本人身患疾病,建议判处其缓刑。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华超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谢华超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尹某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谢华超在接受调查时,由其亲属代缴了全部受贿所得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回执、拘留证、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谢华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回执、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取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调取证据清单、四川省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陈凯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旺苍县委组织部关于李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何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旺苍县委关于提名何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人杨远明、何兵、李扩章、高明波、奉建、尹时忠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中共旺苍县纪委关于谢华超在接受我委审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中共旺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转账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华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旺苍县龙凤乡乡党委书记,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价值总计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谢华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华超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华超有悔罪表现,上交了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贺荣提出的被告人谢华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华超全额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同,其辩解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判处其缓刑的主张,由于被告人谢华超犯情节较重、多次收受贿赂,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华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谢华超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伦斌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