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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金虎与陈心荣、赵学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虎,陈心荣,赵学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329号原告侯金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陈心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赵学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侯金虎与被告陈心荣、赵学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豫09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心荣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09民终88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7月26日本院重新受理此案,并于2017年8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金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候金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候金虎负担。(本页不显示主文)审判长  李宏勇审判员  程善磊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