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金虎与陈心荣、赵学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虎,陈心荣,赵学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329号原告侯金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陈心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赵学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侯金虎与被告陈心荣、赵学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豫09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心荣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09民终88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7月26日本院重新受理此案,并于2017年8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金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候金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候金虎负担。(本页不显示主文)审判长 李宏勇审判员 程善磊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