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学军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63号被执行人杨学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学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