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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学军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63号被执行人杨学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学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