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90号原告马某,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朱某,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栋,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学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