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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文正、姜会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正,姜会新,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正,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姜会新,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全义,职务:经理。住所地:武邑县桥头镇楚桥头村。本院在执行肖文正与姜会新、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