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业青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青,北京奥赛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李业青,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奥赛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7号。申请执行人李业青与被执行人北京奥赛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业青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奥赛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业青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奥赛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