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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祥翠、潍坊坤利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翠,潍坊坤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翠,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潍坊坤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289号福寿园小区。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蓬劳人仲案字[2016]第231号裁决书,责令潍坊坤利经贸有限公司给付陈祥翠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19日工资合计9910.14元。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我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84执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小燕助理审判员  刘会臣助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