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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与平度市物资购销公司、平度市旧店金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平度市物资购销公司,平度市旧店金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858号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号星海大厦*幢**层****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KQ893Y。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李艳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军,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物资购销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胜利村7排7号。法定代表人:栾新刚,经理。被告:平度市旧店金矿。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金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61651N。法定代表人:刘炳礼,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瑞,平度市旧店金矿员工。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平度市物资购销公司、被告平度市旧店金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审判员  张雪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