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宫庆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宫庆龙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特26号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法定代表人:周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劲松,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曦,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主任。被申请人:宫庆龙,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庆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称,2013年10月8日,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庆龙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宫庆龙向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宝马牌汽车一辆,租赁期限为36个月,融资租赁总额为232160.00元,每期租金8628.13元,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仅支付14期租金后,就未依约支付租金。因此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宫庆龙名下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鲁AUM3**,发动机号码01837253,车架号:LBVNU39009SC51021),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395051.0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宫庆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庆龙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宫庆龙自愿以其融资租赁的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担保依法成立。被申请人宫庆龙未按约定偿还租金,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依据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处置抵押担保车辆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宫庆龙名下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鲁AUM3**,发动机号码01837253,车架号:LBVNU39009SC51021)。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租金、滞纳金计395051.01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实际滞纳金以应付租金每天1.2‰计算至被申请人宫庆龙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汪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