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轩与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轩,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952号申请人王轩,男,汉族,生于1946年2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65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46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046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