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霞,张书祥,刘子学,韩冬梅,王保荣,刘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书祥,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子学,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韩冬梅,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保荣,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振青,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霞、张书祥、刘子学、韩冬梅、王保荣、刘振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志豹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