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建与向德仲、龙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向德仲,龙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352号原告:刘建,男,生于1962年8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德仲,男,生于1982年1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龙克平,男,生于1958年3月2日,苗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诉被告向德仲、龙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撤诉。本案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王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