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光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087号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蝶景湾小区。负责人:金治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枭,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艳丽,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光宇,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现因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宇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