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王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辽142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每月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赡养费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