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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瞿国斌、董玉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瞿国斌,董玉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680号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南街616号。负责人:杜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胜,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国斌,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董玉萍,女,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瞿国斌、董玉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