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破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惠伊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惠伊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破12号之一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惠伊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30号二楼。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7年5月11日,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惠伊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伊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惠伊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为惠伊百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2017年6月15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破产清算公告,委托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邮寄债权申报通��书并向税务机关发出税款债权的申报征询函。截至目前,共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分别为中联公司、南京浩远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公司)。本院受理惠伊百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后,惠伊百公司对中联公司的债权依据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提审该案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17年8月18日,浩远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不申请惠伊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中联公司作为申请人,其对惠伊百公司的债权因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他债权人明确不申请惠伊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故惠伊百公司目前尚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中联公司申请惠伊百公司破产清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南京惠伊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