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胜与长沙市天心区华奥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长沙市天心区华奥烟酒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683号原告:王胜,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华奥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华菱蓝调国际负*楼*号。经营者:张仕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胜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华奥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胜承担。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