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宜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宜海,李秀华,张遵涛,陈娟,张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95号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MA3C85PXXY。负责人:刘广众,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宜海,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李秀华,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张遵涛,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陈娟,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张振富,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华的银行存款123778.1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秀华的银行存款123778.13元。案件申请费1139元,由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