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庆虎与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虎,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211号原告:李庆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阳区。委托宿舍代理人:陶劲松,男,汉族,合肥市蜀山区金元五金店职工。被告:程科,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李庆虎诉被告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李庆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李庆虎负担。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