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光樑与黄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樑,黄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3786号原告:陈光樑,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王成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9741647F,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26A幢10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光樑与被告黄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天然房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樑的委托代理人王成磊、被告黄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樑诉称:2017年2月26日,案外人李陈、李冬梅夫妇通过被告肥东天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黄磊向原告陈光樑购买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室房屋。该房屋在买卖时仍在租赁期间,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三方一致同意暂留10000元房款作为押金交由肥东天然房产公司保管,待租赁期满、原告将房屋交付李陈夫妇后,该10000元由两被告退还给原告。2017年7月6日,原告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李陈夫妇后向两被告索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押金,其行为已明显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并承担2017年7月6日起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磊辩称:这个合同不是我和原告签订的,这钱是李陈、李冬梅交给我的,这套房产产权也不是原告的,原告作为一个二房东没有权利向我主张;约定的租期到期原告没有按时交房、超期交房,现李陈夫妇不同意将这10000元给原告。被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郭世虎(卖方)与李金兰(买方)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郭世虎将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室回迁房出售于李金兰(李金兰与原告陈光樑系夫妻关系),房款与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完毕;因回迁房目前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2月26日,案外人李陈、李冬梅夫妇与郭世虎、张维芳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书,向原告陈光樑购买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室房屋;被告肥东天然房产公司由其工作人员黄磊作为该公司代理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4万元,由李陈、李冬梅支付中介费7000元。因该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基于三方一致同意,原告陈光樑暂留10000元房款作为押金交由肥东天然房产公司保管,待租赁期满原告将房屋交付于李陈、李冬梅后,两被告退还10000元押金给原告陈光樑。2017年2月27日,被告肥东天然房产公司员工黄磊为原告陈光樑出具了一份收到陈光樑押金10000元、并注明待交房时退还押金的收条。之后,李陈、李冬梅向原告陈光樑实际支付房款,并支付被告肥东天然房产公司中介费7000元。2017年7月6日,原告陈光樑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李陈、李冬梅后要求退还押金,两被告拒不退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光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合肥市天然房产售房合同书、收条、证明、房屋购销协议、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被告黄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房屋销售买卖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7年2月26日的房屋销售买卖合同虽然以郭世虎、张维芳名义与李陈、李冬梅签订,但李陈、李冬梅将涉案房款实际支付给原告陈光樑,陈光樑也将该房屋实际交付于李陈、李冬梅并且暂留房款10000元作为押金保证,涉案房屋交易的实际主体应为陈光樑和李陈、李冬梅;被告肥东天然房产公司实际应为陈光樑和李陈、李冬梅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肥东天然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黄磊收取原告押金应属职务行为,应由肥东天然房产公司承担责任;原告陈光樑在房屋交付完毕后要求返还押金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光樑押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光樑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肥东天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