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燕、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29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郭涛,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燕与被告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郭涛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