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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燕、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29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郭涛,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燕与被告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郭涛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