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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永洋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洋,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675号原告吕永洋,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李辉,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原告吕永洋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永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代钟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永洋诉称,2016年7月13日,被告李辉向我借款10000元,借期一个月,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托词不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李辉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吕永洋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今欠吕永洋现金壹万元整,一个月内还,欠款人:李辉,公证人:吴超,2016年7月13日。)被告李辉缺席,没有质证意见。被告李辉缺席,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诉求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7月13日,被告李辉从原告吕永洋处借款现金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辉向原告吕永洋借款10000元,有欠条佐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主张偿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辉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吕永洋的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郑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