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104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宿州市北十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夏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堂田,该院总务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教职工宿舍楼4#、5#楼工程款1613394.10元及利息暂定20万元(自2015年10月14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期间,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教职工宿舍楼4#、5#楼工程款523394.1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教职工宿舍楼1—5#楼;工程内容包括:框架结构,高层三栋,多层二栋;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合同总价的10%,结算审计结束后15日内付至总价的95%,余5%的保修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时付清。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014年10月9日,原告承建的4#、5#楼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0月14日,经审计4#、5#楼价款为10438584.10元。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8825190元,尚欠工程款1613394.10元。诉讼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109万元,对剩余工程款523394.10元及利息应当支付。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辩称,工程款已付清,不存在欠付事实。工程虽经竣工验收,但验收时间不长即出现质量问题且不进行认真整改。现质量问题依然存在,诱发了少部分工程款未按时付清。但在2017年1月25日已将余款109万元全部付清。除预留的质保金外,已不欠工程款,质保金不存在利息。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2.反诉被告支付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617200元;3.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对工程质量约定为合格。第八条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职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保修范围、内容、时间作了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不久,工程的装饰部分和门窗不断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4#楼更严重。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反诉原告数次口头、书面通知反诉被告整改维修,但反诉被告未进行彻底整改。具体质量问题是:1.窗户没按设计要求安装,施工方私自降低标准和质量。职工要求更换,至今未更换;2.现浇板、框架梁出现纵向、横向开裂。经鉴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能,但影响混凝土耐久性。反诉被告虽有整改,但整改偷工减料,仍有裂缝,职工不能装修无法入住。验收组长没有在验收报告上签字;3.反诉被告只加固了4#楼的1、2、3层,4、5、6、7层仍有贯通缝隙需要加固。反诉被告已认可了安徽省建筑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报告做出加固方案,反诉原告不再要求对4#楼建筑质量进行鉴定。具体损失为:4#楼22户窗户损毁、漏气、倾斜等需要更换、修补,应赔偿11万元;4#楼10户因质量问题需加固,加固期间造成延期交房,应承担延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385200元;4#楼四楼以上部分房屋仍有裂缝,应预留10万元作为加固费用;预留裂缝加固后的第一个十年检测费用22000元。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的通透性裂缝属于质量缺陷,施工方已经对该质量缺陷进行了封闭补强维修。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该楼房设计使用50年,30年后能否使用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安全性的不确定性和影响剩余18套房屋的销售问题,反诉原告保留追诉权。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针对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反诉辩称,1.涉案工程在2014年10月9日已经验收合格,已经交付并实际使用;2.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原告施工的4、5号楼的质量是合格的,不存在质量问题;3.反诉原告所述门窗出现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已经对出现的上述问题进行修复;4.验收报告中的签字是真实的;5.反诉原告所述窗户的损失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延期交房违约金与反诉被告无关系,预留检测费用及加固费用没有事实依据。30年后能否使用应在30年后再决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12月30日,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教职工宿舍楼1—5#楼;工程内容:框架结构,高层三栋,多层二栋;承包范围:工程总承包(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开工日期以总监签署的开工日期为准(2011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1月22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格:以审计局审计后总价降10%承包施工,31917479.14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高层:乙方垫资施工至土0.00时甲方支付总造价的15%,二层、五层、八层完成分别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封顶和主体验收时分别付合同总价的10%,粉刷完成一半时付合同总价的5%;2.多层:基础完成和二层完成分别付合同总价的20%,四层完成和主体封顶分别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验收时和粉刷完成一半时分别付合同总价的5%;3.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合同总价的10%,结算审计结束后15日内付至总价的95%,余5%保修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时付清等。同时,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的保修内容按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2014年10月9日,涉案4#、5#楼工程竣工。被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对涉案4#、5#楼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4年12月17日,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分别签章确认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2015年10月14日,宿州市审计局作出宿审投报[2015]100号审计报告,审定4#楼工程价款5295804.32元,5#楼工程价款5142779.78元,4#楼、5#楼工程价款合计10438584.10元。诉讼之前,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对4#楼、5#楼工程款累计支付8825190元。诉讼之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对4#楼、5#楼工程款又支付109万元。因涉案4#楼部分业主反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2016年2月,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致函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要求对存在的质量等问题给予整改解决。2016年3月17日,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作出4#楼楼板裂缝处理方案,并进行了有针对性处理。2016年5月26日,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4#楼裂缝开展性态和质量现状检测。2016年6月14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作出4#宿舍楼框架梁、现浇板质量现状检测和裂缝成因分析报告。检测结论:1裂缝开展性态:本工程现浇板裂缝表现有三种形态,地下室顶板1-3/A-B在1/A、3/A处存在切角向裂缝,板面粉刷层最大缝宽约为0.15㎜,板底缝宽约为0.05㎜。地下室顶板7-9/A-C裂缝在板中部呈“Y”字形开展,板面、板底裂缝明显,板面粉刷层最大缝宽约为0.15㎜,板底缝宽约为0.05㎜~0.10㎜,裂缝贯穿板厚。二层顶板19-21/A-C裂缝延梁19-21/C,及客厅与餐厅交接部位,有一条通长裂缝,板面最大缝宽0.15㎜。框架梁裂缝主要开展在地下室,裂缝主要为梁侧面竖向裂缝。地下室顶梁7-9/C有两条竖向裂缝,最大缝宽约为0.05㎜,裂缝位置位于地下室顶板7-9/A-C裂缝开展至,经对其中一条竖向裂缝骑缝钻芯发现,裂缝为贯穿性裂缝,裂缝附近有预埋线管。发现裂缝后,委托单位采取骑缝粘贴纸片的方法观察裂缝的发展情况,截至现场检测时,未发现纸片被撕裂的现象。……。5裂缝成因分析:(1)地下室顶板1-3/A-B板角区的斜裂缝及地下室顶板7-9/A-C板跨中区域横向裂缝形成的原因是由于混凝土早期塑性收缩较大所致,并受温度变化及混凝土徐变的影响,致使裂缝进一步扩展,该类早期塑性收缩裂缝不属于荷载作用所致的受力裂缝,不影响现浇板的承载能力,即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能,但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2)二层顶板19-21/A-C的负弯矩区纵向裂缝形成原因是由于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较差,现浇板近支座处的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大引起的板的拉应力大于其混凝土抗拉强度,从而导致开裂;(3)地下室顶梁7-9/C竖向裂缝主要是由混凝土自身收缩作用在框架梁中产生较大的拉应力引起,现浇板的裂缝开展至框架梁边,对框架梁局部形成应力集中,加剧了该裂缝的开展,故检测中发现的框架梁裂缝多在现浇板裂缝附近。6建议:建议委托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宜对现浇板、框架梁裂缝进行封闭补强处理。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认可该检测报告。本院认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4#、5#楼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4年12月17日经过了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单位的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涉案4#、5#楼工程经审计工程价款为10438584.10元,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对4#楼、5#楼工程款累计支付9915190元,尚欠付523394.10元,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将此款作为保修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时及时支付给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时付清。涉案工程于2014年12月17日经过了竣工验收,宿州市审计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宿审投报[2015]100号审计报告也已明确了工程价款,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应于2015年12月18日将保修金支付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未及时支付,给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请求支付逾期履行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关于解决职工宿舍4号楼质量问题的函,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2月10日向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发函要求解决4号楼工程质量问题,此时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保修金支付期限。因此,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以预留保修金为由拒绝支付尚欠付的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鉴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对4#楼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也予认可,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尚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因此,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承担修理义务。对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提出的赔偿窗户更换、修补费用、延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提出的预留裂缝加固、裂缝加固后第一个十年检测费用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4#楼、5#楼工程款523394.10元及利息(利息以523394.1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反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工4#宿舍楼按安徽省建筑质量监督检测站《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工4#宿舍楼框架梁、现浇板质量现状检测和裂缝成因分析报告》的要求,对现浇板、框架梁修理(封闭补强处理)完毕;三、驳回反诉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34元,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86元,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负担2000元,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9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负担4000元,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清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