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丙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丙,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丙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曦、书记员卢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晚,被告人刘丙回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三岔口村203号的家时,发现自己的前妻杨某某与男朋友王某某睡在一起,便上前殴打王某某,并拿出家中的铁锤和自己用射钉枪及钢管所改装的疑似枪支对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23时许,三人在家中争执过程中,刘丙报警请求出警处置,民警在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刘丙所使用的改装枪疑似为枪支,遂将刘丙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被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丙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丙改造枪支主观上不是用来犯罪的,量刑上酌情考量。据此对刘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他用的是做工程用的射钉枪,只是自己在上面加了一根小管,他不知道加了小管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丙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丙违反国家强制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丙主动交代持有的枪支系其改造所得,系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丙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兴东人民陪审员 张红珍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