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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670号原告钟某,女,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易某,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易某离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许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