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670号原告钟某,女,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易某,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易某离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许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