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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增儒与崔宝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增儒,崔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姚增儒,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崔宝林,男,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姚增儒与崔宝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8月14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