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史XX与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87号原告:史XX,女,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耿XX,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史XX与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5年8月23日,原告史XX以和被告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史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XX负担。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