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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史XX与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87号原告:史XX,女,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耿XX,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史XX与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5年8月23日,原告史XX以和被告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史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XX负担。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