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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波与张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张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张国胜。杨波与张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国胜乜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国胜��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国胜支付了部分案款,因其是××人,且申请执行人杨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杨波发现被执行人张国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晓  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