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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843号原告:刘伟,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冯元,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海门市。原告刘伟与被告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伟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