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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豪与被告成都先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豪,成都先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431号原告:许豪。被告:成都先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贵阳。原告许豪与被告成都先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许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豪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