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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红兴、陈道珂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兴,陈道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督1号申请人:王红兴,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道珂,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红兴与被申请人陈道珂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发出(2017)豫1329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道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道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成立,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1329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王红兴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