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红兴、陈道珂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兴,陈道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督1号申请人:王红兴,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道珂,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红兴与被申请人陈道珂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发出(2017)豫1329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道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道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成立,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1329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王红兴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