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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学平、张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学平,张宇红,孙新文,王广良,张艳蕾,刘红旗,张志礼,吴红有,李建强,吴合有,程金海,张姣红,齐翠茹,张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259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学平,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宇红,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孙新文,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广良,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张艳蕾,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红旗,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志礼,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吴红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建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吴合有,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程金海,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姣红,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齐翠茹,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玉玲,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赵学平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46.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1.50‰,逾期利率为月息17.25‰。被告孙新文、王广良、张艳蕾、刘红旗、张志礼、吴红有、李建强、吴合有、程金海、张姣红、齐翠茹、张玉玲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赵学平与被告张宇红系夫妻。现因被告赵学平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赵学平、张宇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孙新文、王广良、张艳蕾、刘红旗、张志礼、吴红有、李建强、吴合有、程金海、张姣红、齐翠茹、张玉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学平、张宇红、孙新文、王广良、张艳蕾、刘红旗、张志礼、吴红有、李建强、吴合有、程金海、张姣红、齐翠茹、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袁希利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