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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立萍与徐凤芝、徐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萍,徐凤云,徐凤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228号原告:孙立萍,女。被告:徐凤云,女。被告:徐凤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萍与被告徐凤云、徐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萍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炳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蟪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