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立萍与徐凤芝、徐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萍,徐凤云,徐凤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228号原告:孙立萍,女。被告:徐凤云,女。被告:徐凤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萍与被告徐凤云、徐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萍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炳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蟪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