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书栋吴俊利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利,彭书栋,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079号原告:吴俊利,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彭书栋,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7364XQ。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原告吴俊利、彭书栋与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吴俊利、彭书栋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利、彭书栋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俊利、彭书栋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吴俊利、彭书栋负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蕾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