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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五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李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九号星星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刘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五喜,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李五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荆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友华,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李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诉前保全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五喜、李友华持有的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在执行阶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李友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李友华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