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张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张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31号原告:张XX,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小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张XX与被告张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