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淑艳、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淑艳,曾玉华,关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艳,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左少善、曾光龙,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华,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永军,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董淑艳、曾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关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淑艳的上诉请求:改判归还董淑艳借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及借条约定的利息(2015年10月9日起以本金为基数计到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分计)。事实和理由:一、董淑艳借给关永军24万元,约定利息1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表现在:(一)董淑艳借24万元给关永军有在2015年10月9日出具的借条及董淑艳与互发的手机信息证实。关永军在借条上明确借款为24万元。董淑艳5月20日发给关永军信息:“还说等你还钱,就看现在不接电话,二十多万怎么找你还”。关永军回信息:“我有办法还你。我想你搞这么大真的没这个必要。”董淑艳在发给关永军的信息中主张的是关永军借给董淑艳二十多万,关永军回复是:“我有办法还你。”,关永军并没有主张只借董淑艳十九万元;这也证明了关永军是承认2015年10月9日向董淑艳借款24万元。关永军7月9日发给董淑艳的信息说:“即便到时十月份也是借你一年啊!放心我给的起利息。”这证明了2015年10月9日关永军是写了借董淑艳24万元正,利息为1分计算的借条;证明了关永军在2015年10月9日是借了董淑艳24万元,利息为1分计算。(二)从借款的来龙去脉来说,第一笔借款是2014年12月关永军向董淑艳借6万元;第二笔借款是2015年2月份董淑艳在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051号44栋506房将3万现金交付给被告关永军;第三笔借款是2015年10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的中信银行董淑艳将取出的10万元现金给付关永军。以上共19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第四笔是2015年2月6日转账13000元;第五笔是2015年4月10日转账5000元;第六笔是2015年4月19日转账2000元。第四、第五、第六笔数共2万元,有银行转帐凭证证实。另外有现金10000元是零借给关永军,关永军到2015年10月9日共借董淑艳本金22万元。关永军在2015年10月9日写借条时愿意给董淑艳2万元的利息(该利息是2015年l0月9日之前的利息),本金22万加利息2万共24万元,故关永军写的借条本金为24万元,从2015年10月9日立下借条以后利息按月利息1分计。(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应当认可董淑艳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借条。所以,董淑艳在2015年10月9日共借给关永军24万元。二、董淑艳与关永军约定的利息明确。(一)“对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二)从本案董淑艳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为1分计算”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董淑艳与关永军已经有“利息为1分计算”的约定,因此是有息借款。有息借款的利率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运用整体解释法,综合查看整个借条,借条中写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不足一年。可见,借条中的约定“利息为1分计算”应为月利率,即月息是1%。(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于受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当地习惯等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往往不规范,存在某些瑕疵也是常见的。据了解,在广东省,民众普遍把“月利率x%”写成“利息为x分计算”,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在广东省得到广泛认可。可见,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交易习惯,“利息为1分计算”就是月利率1%,这是符合广东省的交易习惯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予以确认。综上,董淑艳借给关永军24万元,约定利息1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请查清事实后改判。曾玉华的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二、依法驳回董淑艳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董淑艳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程序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关永军确实收到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关永军出借的借款金额为19万元”,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首先,董淑艳所提供借条的真实性存疑,原审判决未查明本案借贷合意的真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与判例指导精神,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原审庭审时,董淑艳与关永军均承认两人原先关系亲密,甚至很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本案借条上写着关永军向董淑艳借款24万元,同意“另赠送五十万元”,关永军本无资金能力,又为何愿意赠送如此多数额,显然存在问题,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依法应属无效。其次,董淑艳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向关永军支付了借条上所写的24万,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关永军支付19万元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董淑艳在原审时仅提供一份《借条》,后补交部分银行流水单、短信微信的聊天记录(该组补交证据已超过举证时限),但上述证据均没有显示出相关借款金额,流水单上也没有显示董淑艳原审庭审时自述分三次向关永军交付19万的数额,其他所谓现金交付董淑艳既无法详细说明,更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详见原审笔录,董淑艳自述前两次分别是3万、6万转账到关永军账户,而第三次的10万元是取现交付)。董淑艳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单上与关永军账户相关的资金往来仅有五笔共26600元,该数额与董淑艳所述根本就对应不上,与借贷情况完全不符。2.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借贷关系确已发生,也不能证明债权债务数额。其次,原审判决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以“借贷关系发生时两被告仍为夫妻关系”为由将涉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过于简单草率,明显偏离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董淑艳主张涉讼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举证证明关永军举债的目的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所得利益归于夫妻双方,亦未举证证明关永军与曾玉华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董淑艳明知关永军经济状况不佳,也明知关永军与曾玉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也明知其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关永军个人用于高利贷还贷或赌博或其他个人用途,却仍出借如此多的钱款予关永军,显然是别有用心、别有所图。综上所述,董淑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借贷关系真实发生,如若成立也应属无效,且本案债务既非因为夫妻共同生活而生,也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曾玉华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曾玉华针对董淑艳陈述答辩意见认为,1、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债务,曾玉华没有借款,曾玉华对借款不知情。2、小孩的抚养费一直由曾玉华支付,关永军没有带过孩子,没有出过钱,孩子都是由曾玉华抚养大的。3、关永军和董淑艳串通起来诈骗曾玉华。4、借条没有曾玉华的签名,曾玉华不认可。5、董淑艳、关永军关系不正当,两人一起赌博。董淑艳针对曾玉华的上诉请求陈述答辩意见认为,董淑艳有大量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一审有银行转账记录的5笔借款转账为证。一审时因银行查账复杂,未能及时提供,二审期间,董淑艳又提供了两笔转账凭证。19万元是现金支付的,如果关永军未收到款项,借条不会写24万元,而且注明利息。关永军是一个有认知能力的人,借条也是其本人写的。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利率,利息计算在本金中法律是允许的。本案债务是发生在曾玉华、关永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淑艳有理由认为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家庭的共同借款,至于关永军有无告诉其妻子是其内部法律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曾玉华的上诉,支持董淑艳的上诉请求。关永军答辩意见认为,借条是在关永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借款根本不存在,之前关永军和董淑艳关系比较好,经常出去玩,打麻将,后来关系恶化,造成这个局面。这几笔借款,银行流水单也没有看出关永军的转账行为,一审判断错误的,从常理看,如果借条是真实的,证明之前两人关系非同一般,如果关系不好不会这样写。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关永军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以上诉。曾玉华借款买了房子,孩子抚养费都是由曾玉华出的,孩子由曾玉华自己抚养。董淑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审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4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2、原审被告关永军、曾玉华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9日,关永军向董淑艳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关永军向董淑艳借款人民币24万元正利息为1分计算。(还款时间为6个月),另赠送伍拾万元现金以做酬谢”。《借条》上的内容均为关永军书写,关永军在《借条》落款处签名捺印。双方发生争议,董淑艳诉讼至原审法院。另查明:董淑艳提交关永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如果你认为这样继续搞下去心里会舒服些,那你就搞吧!我只是借了你的钱,其它事情与我无关。我只关注我什么时候把钱还清你就是了”。董淑艳向关永军6222083602013787558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4年12月1日,董淑艳向关永军该账户转账5200元;2014年12月12日,董淑艳向关永军该账户转账1400元;2015年2月6日,董淑艳向关永军该账户转账13000元;2015年4月10日,董淑艳向与关永军该账户转账5000元;2015年4月19日,董淑艳向关永军该账户转账2000元。关永军陈述“与董淑艳关系好似一家人,金钱达到不分你我的地步。为了怕影响我的信用损害董淑艳拿了部分钱帮我还信用卡和小贷公司的钱;偶尔往我信用卡存些钱用于消费提供方便;而她取的大部分钱因打麻将输的太多了,两人经常闹别扭;一周输了差不多10万”。另查明:借款发生时关永军、曾玉华为夫妻关系。关永军、曾玉华于2016年4月5日登记离婚。关永军和曾玉华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关永军与曾玉华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关穗琳(现年12岁)归曾玉华抚养,并由曾玉华负责抚养费,直至关穗琳独立生活为止。三、关永军随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曾玉华不得加以阻止。四、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宿舍自编号44幢709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屋归曾玉华所有。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关永军、曾玉华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捺印。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离婚证、《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董淑艳有无向关永军出借24万元?关永军称未收到董淑艳借款24万元。董淑艳称已向关永军交付借款24万元。原审庭审中董淑艳陈述在2014年12月向关永军转账6万元,2015年2月份在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051号44栋506房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关永军。2015年10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的中信银行董淑艳将取出的10万元现金给付关永军。余下5万元是利息还是现金,金额多少董淑艳已记不清楚。董淑艳向关永军账户进行了转账,且关永军陈述“与董淑艳关系好似一家人,金钱达到不分你我的地步。为了不影响我的信用损害董淑艳拿了部分钱帮我还信用卡和小贷公司的钱;偶尔往我信用卡存些钱用于消费提供方便;而她取的大部分钱因打麻将输的太多了,两人经常闹别扭;一周输了差不多10万”。董淑艳与关永军的微信聊天中,关永军也承认“我只是借了你的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关永军确实收到董淑艳借款。董淑艳陈述其中5万元是利息还是现金,金额多少董淑艳已记不清楚。且董淑艳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支付该5万元的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该5万元董淑艳未向关永军支付,董淑艳向关永军出借的借款金额为19万元。关永军抗辩称《借条》是在喝酒后不清醒的情况下写的,从《借条》的内容来看文字清楚意思明确,从形式来看字体工整。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借条》是在关永军清醒的时候书写的,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对关永军的抗辩不予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涉案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曾玉华是否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借贷关系发生时两原审被告仍为夫妻关系。关永军是否将该借款用于还赌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并不是同一概念。两原审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宿舍自编号44幢709房的房屋归曾玉华所有。关永军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的房屋约定全部由曾玉华所有,该约定存在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属于两原审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曾玉华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曾玉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关永军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借条》是关永军对双方债务的确认。经核实后董淑艳向关永军出借的金额为19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1分计算存在争议,原审法院认定该约定不明确,视为未约定利息。关永军未能在六个月内归还钱款,给董淑艳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关永军应向董淑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以19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债务属于曾玉华和关永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曾玉华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关永军、曾玉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董淑艳借款本金1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董淑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6900元。由董淑艳负担980元,由关永军、曾玉华负担5920元(董淑艳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两原审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关永军、曾玉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淑艳支付5920元)。本院二审期间,董淑艳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11月24日5000元,2014年12月1日5200元,2014年12月12日1400元,2014年12月20日1900元,2014年12月23日11400元和15元(汇费)应关永军的要求划入,2015年2月6日13000元,2015年4月19日2000元,2015年11月21日10000元,2015年1月5日7000元。证据2、董淑艳尾号6807工行卡的流水帐:2015年4月10日5000元,2015年9月28日600元,这几笔是借款之前的。证据3、6633卡号2015年1月4日还公司铺租费1470元。证据4、陈昌伟的证人证言,证明关永军借过陈昌伟的款项,关永军在押期间借董淑艳的款项来归还所欠陈昌伟的款项。证据5、双方27份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证明关永军承认借了董淑艳的钱,数额对方也不否认,对方同意还款,24万元借款是真实存在的。证据6、企业背景材料,证明关永军注册了一家公司,关永军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董淑艳借款。证据7、报警回执,证明关永军半夜三更发短息威胁董淑艳,所以董淑艳报警了。证据8、银行发来的还款短信记录,证明董淑艳为关永军华夏银行尾号6115账号归还了2300元。曾玉华对董淑艳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认为,对董淑艳的证据不予确认。曾玉华对借款不知情,不知道以上证据,也不认同董淑艳的证据。关于证据4,董淑艳向其他人转款和曾玉华没有关系。关于证据5证明关永军愿意还款,但是不能证明借款的数额。所有微信证明曾玉华没有参与,关永军强调与董淑艳关系不正常,曾玉华也不认识董淑艳。曾玉华和关永军并未一起借款,借款也没有用于曾玉华和关永军的共同生活,没有说还什么款,是用于赌博、打麻将还是消费。关于证据6,曾玉华只是听说关永军注册了个公司,但是曾玉华没有去过,什么都不知道。证据7、8曾玉华都不清楚。关永军对董淑艳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董淑艳提交的3份证据所有收款的卡号都是关永军的卡。关永军当时酒驾不清楚相关事宜。关永军不承认董淑艳的证据4的真实性。证据5微信是真实的,当时双方关系好,还款数额没有写,关永军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来借钱,大家在一起有花费,大家作为朋友,不希望把关系搞僵,关永军只是说要还款,没有说要还款数额。关于证据6,这个公司是关永军本人注册的,但没有以公司经营困难来借钱,借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证据7跟关永军没有关联性。关于证据8,尾号6115华夏银行卡是关永军的,但是卡有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关永军不清楚。证据1的这些款项都是董淑艳自愿划给关永军的,款项性质是董淑艳和关永军共同消费了。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另查:董淑艳在一审对24万元中19万元的交付方式的陈述如一审查明所认定,此外,董淑艳在一审对另外5万元称记不清了,又称之前关永军出具过一张12万元的借据。2015年10月9日,关永军将之前的利息和借款本金一并确定,再出具借据给董淑艳。而二审时董淑艳的代理人对24万元对构成陈述如下:2万元是银行转账,1万元是银行转账,1万元是利息,20万元是分三次给现金,一次6万,一次3万元,一次10万元。但董淑艳认为其代理人陈述得不正确,其自述除了证据1的转账以外,全部是现金支付。实际出借22万元,另外有2万元是利息。本院认为,本庭归纳本案争议为:1、董淑艳、关永军之间有无借款关系;2、如果董淑艳、关永军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数额是多少;3、借款是否曾玉华和关永军的夫妻共同债务;4、利息的计付标准。关于争议焦点一董淑艳与关永军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关永军向董淑艳立下借款借据,并且关永军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并表达还款的意愿,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董淑艳与关永军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正确。关永军、曾玉华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借款数额的问题。董淑艳主张双方之间借款数额为24万元。首先,综合董淑艳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其向关永军支付24万元,关永军在微信中亦未明确确认过24万元的借款数额,而且董淑艳一、二审陈述前后不一致,直至二审其与代理人之间对24万元构成的陈述仍存在分歧,其主张借款本金为24万元未能自圆其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淑艳认为其中有部分是之前借款的利息汇成本金,但其不能证明存在之前借款、借款数额以及利息的计算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之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中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审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双方的实际借款金额为19万元,董淑艳的举证无法推翻原审的认定,本院对原审认定的数额予以维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借款是否曾玉华和关永军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存在司法解释规定情况为例外,本案曾玉华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规定情形,故原审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正确。再者,关永军、曾玉华将夫妻财产全部约定归曾玉华所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落空,有逃避债务之嫌疑,原审判决由曾玉华承担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四利息的计付标准问题。关永军出具的借据约定利息为一分,未约定是年息还是月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利息计算标准。鉴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6个月,不足一年,故董淑艳主张约定利率为月息理由成立。参照商事活动中的月息一分,一般指月息1%,董淑艳的主张成立。原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双方未约定利率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综上所述,上诉人曾玉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董淑艳的上诉请求有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关永军、上诉人曾玉华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董淑艳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三、驳回上诉人董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关永军、曾玉华负担5681元,董淑艳负担12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关永军、曾玉华负担4659元,董淑艳负担147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吴晓炜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异书记员 邝俊能柳亚洲黄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