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水龙、薛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龙,薛鹏,朱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水龙,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薛鹏,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朱婷,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水龙与被执行人薛鹏、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薛鹏、朱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水龙借款500000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从2013年10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由本院过付);二、驳回原告刘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薛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刘水龙借款2000000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鹏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3125.97元;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鹏在交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478.76元;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鹏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支行太行山路分理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9142.54元;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鹏在恒丰青岛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91.73元;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婷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支行太行山路分理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61.97元;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婷在交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665.21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2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