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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军与周先高、施照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军,周先高,施照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87号申请人:徐军,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周先高,男,生于1969年9月9日,汉族,重庆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施照绢,女,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军与被申请人周先高、施照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先高、施照绢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新村X号X小区X幢X室。申请人徐军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先高、施照绢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新村X号X小区X幢X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