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路志刚与崔珉、崔连革、赵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志刚,崔珉,崔连革,赵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崔连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赵承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路志刚与崔珉、崔连革、赵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以“已与被执行人崔珉、崔连革、赵承国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1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