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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路志刚与崔珉、崔连革、赵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志刚,崔珉,崔连革,赵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崔连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赵承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路志刚与崔珉、崔连革、赵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以“已与被执行人崔珉、崔连革、赵承国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1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彬 来源:百度搜索“”